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10月16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英文名:Jiangsu Province Renewable Energy Association ;
缩 写:JSR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可再生能源生产、科研、设计、经 销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自愿组成的 、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 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 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通过推广企业生产经营的先 进经验和先进技术,进一步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的上游、 中间、终端产品工业化、现代化。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南工院金蝶大学科技园E楼四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建立信息协作网,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分析市场信息,研究经营对策和产品发展方向。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组织举办展览会,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
(三)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开展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产品质量等的观摩、评优、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推介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支持会员开展经营或技术的协作;
(四)单位会员之间、单位会员与非单位会员之间或单位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五) 履行政府赋予的有关职能,接受政府委托,做好有关工作,搞好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 经济政策制订等有关活动;   (六)依据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参与反倾销、 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凡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 员义务,已取得省、市级以上政府机构核发的资质等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从事可再生能源产品生产、科研、设计、经销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入会(也吸纳其它有关的行业单位)。
个人会员:凡从事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的大专院校、科研所等单位(含民营企业)的专家、教授、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含中级职称或从事行业20年以上普通管理人员)等均可申请入会(也吸纳其它有关的行业单位人员)。
在江苏省内从事可再生能源行业及相关产品经营并取得江苏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含地市级相关部门,县以下须征得省市相关部门的同意)许可的,国内外在江苏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也可按上述规定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监督权,对 协会的重大决定事项有表决权;
(三) 可优先得到协会出版和交流的技术、经营信息资 料和其它技术资料(包括国家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参 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评选、交流等;
(四) 会员提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方面 的申请,协会将优先安排;
(五) 掌握某些先进技术或设备的本协会的会员,根据 需要可优先输出技术设备和优先承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 任务;
(六) 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必 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 面通知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 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 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 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协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 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祕书长、副理事长、理事 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 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 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 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 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 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 质;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 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 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 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 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 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 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岀;
(三) 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 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 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 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6 0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Tel):025-84604700
传真(Fax):025-86561434 邮编:210019
E-mail:cegreen@cegree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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